綜合存款業務 | 台灣銀行定存解約非本人
特性:本存款是將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與擔保放款綜合於同一帳戶內,具有隨時存取與質押借款之便利,並提供代理撥付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及代繳稅捐等服務,且可申請領用「晶片金融卡」,存戶得向本行各營業單位存款;並得簽訂「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戶委託全行代付存款申請書(兼約定書)」,向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取款。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如因支取或另依約委託貴行自動撥 付各項費用、稅捐或其他代理支付款項,而致餘額不足時,視為存戶以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為擔保,向本行辦理質借,如存戶於活期性存款餘額不敷支領或不足...
特性 :本存款是將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與擔保放款綜合於同一帳戶內,具有隨時存取與質押借款之便利,並提供代理撥付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及代繳稅捐等服務,且可申請領用「晶片金融卡」,存戶得向本行各營業單位存款;並得簽訂「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戶委託全行代付存款申請書(兼約定書)」,向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取款。
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如因支取或另依約委託貴行自動撥 付各項費用、稅捐或其他代理支付款項,而致餘額不足時,視為存戶以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為擔保,向本行辦理質借,如存戶於活期性存款餘額不敷支領或不足支付其他應付款項時,不欲以定期性存款質借方式支應者,應事先向本行申請。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到期不欲續存者,應於到期日前通知本行,申請到期不續存者,到期本息將自動轉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帳內,該筆定期性存款即視為結清銷戶。
對象:『乙綜』: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甲綜』:公司行號。
開戶應提示之證件:個人戶請提供身分證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非個人戶請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商業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書等;具法人身分者須提供法人聲明書[1]、股東/出資人名冊、持有25%以上自然人股東/出資人/高階管理人等身分證明文件。),並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系統查證公司/商業登記資料。
開戶金額:一、活期性存款第一次須存入新臺幣壹仟元以上。
二、定期性存款存入金額最低為新臺幣壹萬元,並依約設定質權予本行,於存戶有 貸款 必要時作為貸款之擔保。
計息方式:按本行牌告利率計息一、活期性存款: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惟本存款帳戶每日餘額未達本行規定起息金額者(目前甲綜為新臺幣壹萬元、乙綜為新臺幣五千元),不計算當日存款利息,已達前項所定起息金額者,以新臺幣百元為計息單位,其不滿百元者,不予計息。
二、定期性存款:足月部分按月計息(本金乘年利率乘月數,再除以12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乘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