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 外科醫學會
台灣外科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依據95.09.13衛署醫字第0950213027號公告修正之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予以修正本辦法第三、五、十條, 95年12月01日衛署醫字第0950051262號函同意備查。第一條台灣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外科醫學,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依據「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及「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制訂。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外科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第四條申請辦法:一、繼續教育積分之...
台灣外科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依據95.09.13衛署醫字第 0950213027 號公告修正之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予以修正本辦法第三、五、十條, 95年12月01日衛署醫字第 0950051262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台灣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外科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及「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制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外科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四條 申請辦法: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育委員會」為之。
二、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須對外公開(於其他醫院張貼演講公告、或於網站公佈訊息...等)接受院外人士前往聽講者,始得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且須在開辦前「30天」來函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三、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附回郵信封(公告以網路線上申請後,將免附回郵信封)。每申請一次收費 1,000 元(以劃撥方式)。申請單位為外科系醫學會者或申請資料經醫院外科部主任簽名(會員號碼與姓名)並加蓋職章者免收費。
四、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即發給出席之證明。
五、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七天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參加本會年會,每次積分 60 分。
二、參加本會月會,每次積分 20 分;於月會擔任演講者,每次積分 20 分。
三、參加「外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之臨床學科所列訓練項目科別之醫學會年會,會議時間一天者,每次積分 15 分;會議時間二天以上者,每次積分 30 分。
四、參加國際性或國外之醫學會或專題研討會,每次積分 30 分。
備註一、申請者:須檢附會議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