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路霸 | 新 北市 路霸 檢舉
一、路霸認定標準: 1.行為人以「花盆、禁止停車鐵牌、輪胎、三角錐、活動式招牌…等」等可移動物品,將該路段占為己用,並妨害通行或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2.汽車所有人、買賣業或修配業占用道路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3.洗車業者占用道路洗滌車輛。 4.商家將商品占用騎樓或攤販、機車行將待修、待售車輛佔據車道、人行道;民眾(尤以一樓之住戶為最)以各式障礙物違規占用作為停車空間以為私用,導致市容凌亂、影響交通安全,諸如此類統稱為路霸。 檢舉路霸 新北市長信箱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1]查據「道路交通...
一、路霸認定標準: 1.行為人以「花盆、禁止停車鐵牌、輪胎、三角錐、活動式招牌…等」等可移動物品,將該路段占為己用,並妨害通行或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2.汽車所有人、買賣業或修配業占用道路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3.洗車業者占用道路洗滌車輛。
4.商家將商品占用騎樓或攤販、機車行將待修、待售車輛佔據車道、人行道;民眾(尤以一樓之住戶為最)以各式障礙物違規占用作為停車空間以為私用,導致市容凌亂、影響交通安全,諸如此類統稱為路霸。
檢舉路霸
新北市長信箱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1]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 (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台中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2]請撥打110逕向本局各轄管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或循各分局分局長信箱(具附加檔案、圖片檔之功能)據以提出檢舉,相關各轄區分局或派出所之地址及聯絡方式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3])或來電查詢之。
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