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機場 | 機場跑道種類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臺灣各座機場,包含民用和軍用機場,另本條目名稱為台灣機場,但除台灣本島機場外,也含澎湖離島以及中華民國福建省之金馬兩縣之機場。民用機場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分為「航空站」、以及只提供飛機起降的「飛行場」,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國營事業形式直隸於交通部外,其他機場皆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直接管理。軍用機場方面,大部分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管理的「空軍基地」,少數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管理。民用機場[編輯]民用機場設置的主要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和《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臺灣各座機場,包含民用和軍用機場,另本條目名稱為台灣機場,但除台灣本島機場外,也含澎湖離島以及中華民國福建省之金馬兩縣之機場。
民用機場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分為「航空站」、以及只提供飛機起降的「飛行場」,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國營事業形式直隸於交通部外,其他機場皆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直接管理。軍用機場方面,大部分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管理的「空軍基地」,少數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管理。
民用機場[編輯]民用機場設置的主要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和《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分為航空站、飛行場等兩大類型。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的規定,飛行場僅提供航空器起降即可,航空站則必須提供多元的服務,如設置航廈、塔台、跑道等基礎服務設施。機場的經營者方面,航空站僅允許各級政府機關(目前僅有民航局屬下的各航空站)、外資未超過百分之50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有國營的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一家)、和代表人或股東全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法人組織經營;飛行場則放寬允許所有中華民國國民以個人身分設立。
航空站等級分類[編輯]中華民國各航空站依照依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及客貨運量之多寡,分為以下等級:
特等航空站:年出入旅客達1,000萬人次以上,或飛機架次達5萬架次以上。目前僅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達到此標準。 甲等航空站:年出入旅客達400萬至1,000萬人次,或飛機架次達4萬至5萬架次。目前有臺灣的臺北松山機場、高雄國際機場達到此標準。 乙等航空站:年出入旅客達150萬至400萬人次,或飛機架次達3萬至4萬架次。目前有臺灣的臺中國際機場、澎湖群島的澎湖機場和金門島的金門機場達到此標準。 丙等航空站:年出入旅客達75萬至150萬人次,或飛機架次達2萬至3萬架次。 丁等航空站:年出入旅客達75萬人次以下,或飛機架次未滿2萬架次。由於臺灣本島缺乏可供興建機場的土地,部份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其中又細分為下列兩種:
此外,中華民國民航機場也分成兩種機場營運模式,有國際機場與國內機場。
國際機場:國際機場是指可接受來自其它國家的班機著陸和起飛的機場。這類機場通常較大,且通常有較長的跑道和設施以供常用於國際或洲際航行的大型飛機使用,並設有海關和出入境管理。臺灣島上目前有四座國際機場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