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空間,是自由還是阻礙? | 台灣無障礙設施
文/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本文原發表於2017.02.03 Ettoday雲論[1]日前,某企業名人於一五星級飯店參加喜宴時,不慎跌落樓梯意外驟逝。經媒體報導後,有論者以該五星級飯店的樓梯未遵守建築法規,而認為飯店可能將因此負上相關法律責任。除了感嘆生命的易逝之外,建築物如何在美觀之外又能被更多人使用,或許就是這則新聞的背後,更應被深度探討的問題。衡諸新聞對於一般建築物規範已有詳細介紹,本文更想探討的,則是身心障礙的相關規範。2007年,我國正式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在第5...
文/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本文原發表於2017.02.03 Ettoday雲論[1]
日前,某企業名人於一五星級飯店參加喜宴時,不慎跌落樓梯意外驟逝。經媒體報導後,有論者以該五星級飯店的樓梯未遵守建築法規,而認為飯店可能將因此負上相關法律責任。
除了感嘆生命的易逝之外,建築物如何在美觀之外又能被更多人使用,或許就是這則新聞的背後,更應被深度探討的問題。
衡諸新聞對於一般建築物規範已有詳細介紹,本文更想探討的,則是身心障礙的相關規範。
2007年,我國正式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在第57條要求新設立的公共建築物,應規畫、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至於舊的公共建築物則應逐步改善,被認為是一種溯及既往的規定。
此外,2012年,由內政部訂定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進一步將第十章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更名為「無障礙建築」,宣示無論是公共私人建築物,或新建、增建的私人建築物,都應以「無障礙環境」作為基本設計原則。不僅如此,內政部更另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將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及客房,製作一連串鉅細靡遺的規範。
無獨有偶,我國在2014年批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並制定施行法將其「內國法化」。亦即,國際公約中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在我國應具有內國法的效力。這同時也宣示了,我們對於如何與身心障礙者相處,也需要有與以往不一樣的態度與想法。
最早期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在1980年制定時被稱之為《殘障福利法》,顧名思義,該法一開始主要只是著墨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各項福利措施以及醫療照顧。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該法將按摩業交由視障者獨占,使得台灣多數人迄今看到戴墨鏡的人,皆直覺認為他是「做按摩」的。不過此一規定於2008年,由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649號解釋宣告違憲,故現在從事按摩業的人士,並不一定是視障者。
而這種強調福利與治療的立法模式,其實是從「身心障礙是種疾病」所出發的。這樣的做法,很容易給人刻板印象: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