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針對瘦身美容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 | 美容課程退費規定
消保官針對瘦身美容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新北市法制局指派消費者保護官前往本市轄內愛妮雅、佐登妮絲、施威特、蝶夢SPA及菲夢絲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所屬分店,針對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督促業者遵守法律規定。本次查核重點係針對業者使用之合約有無牴觸「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檢視後發現佐登妮絲、施威特、蝶夢SPA及菲夢絲等業者係販售「瘦身美容課程」,且皆有與消費者簽訂合約;愛妮雅則表示其係販賣美容產品並附贈免費肌膚護理服務,惟其合約所載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
消保官針對瘦身美容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
新北市法制局指派消費者保護官前往本市轄內愛妮雅、佐登妮絲、施威特、蝶夢 SPA 及菲夢絲等 5 家瘦身美容業者所屬分店,針對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督促業者遵守法律規定。
本次查核重點係針對業者使用之合約有無牴觸「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檢視後發現佐登妮絲、施威特、蝶夢 SPA 及菲夢絲等業者係販售「瘦身美容課程」,且皆有與消費者簽訂合約;愛妮雅則表示其係販賣美容產品並附贈免費肌膚護理服務,惟其合約所載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1]提醒美容創業者、開店商家[2]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3]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另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業者退費方式亦應遵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另如採用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方式銷售瘦身美容產品,應符合規定提供消費者購買後或收到商品後 7 天內可不附理由以書面方式向業者解除契約的服務。
相關法律條文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條 不得約定甲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第二條 不得約定甲方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第三條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第四條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第五條 不得約定乙方得收回甲方之瘦身美容契約書。第六條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產品之購買及課程並增收相關費用。
第七條 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及甲、乙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第八條 不得約定甲方未於一定期限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第九條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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