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前講習專區 | 聘前講習課程
講習介紹: 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爰規範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講習對象: 1.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之「本國雇主」。2.前開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
講習介紹: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爰規範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講習對象:1.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之「本國雇主」。2.前開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1)配偶。(2)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4)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例如:在臺完全無親屬的被看護者同時為雇主,委託鄰友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移工聘僱管理事項)。3.前開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講習時數及內容:1.講習時數為1小時。2.講習內容應包括有:(1)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2)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3)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4)外國人權益保障。(5)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講習方式:1.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2.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3.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建置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