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簡介(農委會) | 休閒農業區定義
輔導處農業推廣科 周若男 前言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於民國81年12月10日發布施行,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令依據,於民國85年及88年曾二次修正,對於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及對於目前已存續休閒農場之專案輔導均有明確之規定。茲因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元月26日修正公布,於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應經許可,其設置之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土地使用、營建行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
輔導處農業推廣科 周若男
前言休閒農業輔導辦法於民國81年12月10日發布施行,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令依據,於民國85年及88年曾二次修正,對於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及對於目前已存續休閒農場之專案輔導均有明確之規定。茲因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元月26日修正公布,於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應經許可,其設置之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土地使用、營建行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亦針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及未依規定自行變更休閒農場之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之處罰方式有明文規定。爰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相應修正本辦法,並為配合本辦法修正內容,將名稱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修正要點一、 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休閒農場之設置應經許可,其設置之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土地使用、營建行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並配合本辦法修正內容,修正本辦法之名稱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二、明訂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爰於第一條中增列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法源依據。
三、簡化本辦法之用辭定義:依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對自然人購置農地限制已予放寬,休閒農場申請人之資格已予開放,無須再訂定農民、農民團體、法人農場及農業企業機構之定義,爰於第三條中刪除農民、農民團體、法人農場及農業企業機構之定義。
四、放寬休閒農場申請設置之面積限制:於第七條中放寬無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設施之休閒農場設置之面積標準。將休閒農場設置最小面積放寬為0.5公頃以上,讓有意經營觀光農園,市民農園及教育農園且不涉及住宿、餐飲等設施之小型農場亦可設置簡易之休閒農業設施後而經營休閒旅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