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
立契約書人(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旅行社名稱) (以下稱乙方)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附件、廣告亦為本契約之一部。第三條(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 本旅遊...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以下稱乙方)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 旅遊。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 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附件、廣告亦為 本契約之一部。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
本旅遊團名稱為
一、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 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 務說明):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 內容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 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於 準時集合 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 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損害 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台幣 元。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 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 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 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