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行李攜帶之相關規定 | 公車行李限制
一、考量乘客攜帶過多行李導致影響他人乘車權益,自108年2月1日(星期五) 起,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73條規定: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1]) 二、乘客攜帶行李體積規範,相關說明如下: (一) 每人攜帶放置行李廂之行李總體積,不得大於150立方公寸 =150,000立方公分(換算體積:大約(40*50*75立方公分),須將每項物品長寬高三邊...
一、考量乘客攜帶過多行李導致影響他人乘車權益,自108年2月1日(星期五) 起,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73條規定: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1])
二、乘客攜帶行李體積規範,相關說明如下:
(一) 每人攜帶放置行李廂之行李總體積,不得大於150立方公寸 =150,000立方公分(換算體積:大約(40*50*75立方公分),須將每項物品長寬高三邊相乘計算,參考值大約等同1個32吋行李箱大小(32*53*88立方公分) 。
(二)因考量場站無磅秤衡量,故以乘客行李總體積作為依據,經站務人員測量評估超過攜帶限制者,則加收行李票,以乘客乘車區間之半票票價計算。
三、隨身包包或物品可攜帶至座位自行保管,不影響他人者不需收費。
四、如有特殊需求,則依現場服務人員視車輛空間情況調整。
Reference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 (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