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全球資訊網 | 台中市補習班法規退費
Q:小明為增進自身外語能力,報名某家短期美語補習班近5萬元的美語課程,修業期間自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後因工作繁忙已無心力進修課程,自104年10月起陸續請假未上課,實際僅上課僅5堂課,並於105年12月以電話告知當初課程招攬業務員欲解除契約。惟補習班以消極態度推拖,遲遲未回應退費小明之訴求,直至小明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後,補習班始以小明提出消費申訴之日認定為解約日期,請問小明該怎麼辦?A:目前補習糾紛中,常見消費者爭執點:1、補習班僅能就實際有上課部分收取學費?!學員報名補習班後離班...
Q:小明為增進自身外語能力,報名某家短期美語補習班近5萬元的美語課程,修業期間自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後因工作繁忙已無心力進修課程,自104年10月起陸續請假未上課,實際僅上課僅5堂課,並於105年12月以電話告知當初課程招攬業務員欲解除契約。惟補習班以消極態度推拖,遲遲未回應退費小明之訴求,直至小明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後,補習班始以小明提出消費申訴之日認定為解約日期,請問小明該怎麼辦?A:目前補習糾紛中,常見消費者爭執點:1、補習班僅能就實際有上課部分收取學費?!學員報名補習班後離班,補習班應如何退費,須依各縣市政府相關法規之規定。案例中之補習班如設址於臺中,且小明報名的修業期限長達1年,則應依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退費。另須提醒並注意的,學員如果有翹課或請假的情形,因補習班已提供課程服務,係屬學員自行放棄上課權益,故翹課或請假仍應算入已上課(業者已提供服務)之期間,因此案例中小明雖自105年10月起已陸續請假未上課,但直至終止契約的這段期間仍應算入上課期間之比例中。2、電話告知補習班不補了?! 消費者雖僅以電話通知業者終止契約,但此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傳達至業者時,即生效力,但以電話表達終止之意,並無法留下具體傳達解約之證據,故當補習班否認收到學員終止契約通知時,將使學員面臨舉證上的困難,在費用退還上也將遭受重大不利益。因此提醒學員,補習退費終止契約日期影響退費權益重大,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宜以郵局存證信函或書面掛號等方式傳達,儘量保留確切終止契約證據,避免發生類似紛爭。
備註:1、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7條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前項修業期限超過六個月未滿一年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授課時數每班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2、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6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