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制度 | 港澳政治差異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此條目需要更新。(2016年9月12日)請更新本文以反映近況和新增內容。完成修改時,請移除本模板。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開始的香港殖民地時期和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的香港政治,貫切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時代創立的行政主導制:香港總督由英國委任[1],身兼政府首長[2]、駐軍統帥[3]、(實際上只是咨詢機構的)立法會主席[4],是英國君主在香港的全權代表,掌控行政權、立法權、軍隊統帥權,唯獨需派人擔任終審法院法官[5]。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港英政府為爭...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需要更新。 (2016年9月12日)請更新本文以反映近況和新增內容。完成修改時,請移除本模板。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開始的香港殖民地時期和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的香港政治,貫切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時代創立的行政主導制:香港總督由英國委任[1],身兼政府首長[2]、駐軍統帥[3]、(實際上只是咨詢機構的)立法會主席[4],是英國君主在香港的全權代表,掌控行政權、立法權、軍隊統帥權,唯獨需派人擔任終審法院法官[5]。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港英政府為爭取民心,試圖組織民選議會,但周恩來擔心香港成為如新加坡一樣有自治權的自治領(Dominion)反對而作罷[6],原先的議會被降格為打點市容的市政局。到殖民地時代末期,香港立法局部分議員是由間接民選產生,但只負責被動蓋章和進諌[7]。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而政制的其中一部份是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殖民地建立初期,香港政制全由英國人發展及管理,後來漸有本地華人參與。香港的主權歸屬問題在20世紀末受到國際關注,中國和英國經過近20年磋商,最後在1984年簽定《中英聯合聲明》,決定於1997年進行主權移交,結束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歷史。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以一國兩制形式平衡兩地之間政治、經濟和社會上的差異。主權移交後的政治爭議,多數涉及在憲制性文件《基本法》的架構下,香港民主發展的方案和步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政府強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殖民地時期[編輯]香港原屬廣東的一部分,滿清時期屬新安縣管轄。自1842年起,清政府於鴉片戰爭戰敗後被逼與英國先後簽署《南京條約》、《北京條約》把香港島及九龍半島的統治權永久割讓和授予英國,1898年更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把新界租給英國,為期99年。
香港殖民地成立後,其政治制度主要根據《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兩份文件建立。開埠初期至八十年代初港督的權力很大,是英國皇室在香港的全權代理人。港督之下有行政局和立法局:行政局是協助港督決策的機構,所有重要決策均由港督會同行政局作出;立法局名曰立法,但其實只是港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