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 official passport中文
中華民國護照普通晶片護照個人資料頁樣本首次簽發1919年9月(第1版)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簽發機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件類型護照用途旅行證件及身份證明簽發對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有效期10年(14歲以上)5年(13歲以下、2019年4月29日前未服兵役男子)3年(原護照報失後臨時補發護照效期)費用新臺幣900至1,300元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所核發的護照,申請資格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
中華民國護照普通晶片護照個人資料頁樣本
首次簽發1919年9月(第1版)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簽發機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件類型護照用途旅行證件及身份證明簽發對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有效期10年(14歲以上)5年(13歲以下、2019年4月29日前未服兵役男子)3年(原護照報失後臨時補發護照效期)費用新臺幣900至1,300元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所核發的護照 ,申請資格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註 1][1],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掌理[註 2][2],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註 3]
不過自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駐外館處在特殊需求下,僅可於駐地簽發一年期無內嵌晶片護照,且此種護照於部分國家有相異於晶片護照的簽證需求[3]。
北洋政府時期[編輯] 1920年代北洋政府簽發的中華民國護照目前可查證最早貼照片的中國護照,為1919年9月中華民國北洋政府駐滬辦事處所發放,留法勤工儉學的留學生即使用的是該護照。1922年4月,經過長時間研究查核後,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組織「全權代表辦事處」,聲明為中國唯一外事統籌機構,並同時訂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國護照發放規格與章程,並由該辦事處首度發放包含顧維鈞、馮玉祥(總理)等官員的多本正式護照,同時且與各國談判中國護照的發放權力。
國民政府暨政府遷臺前時期[編輯] 1940年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護照與中華民國《國籍法》釐定有相當大關係,經過兩度修改後,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主體的國民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定調中華民國國籍法方向與護照發放基礎原則。該國籍法多數條文今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適用。
1929年,在允許雙重國籍及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下,國民政府公佈了《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