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扶助 | 家 戶 不同 戶籍
一、生活扶助法令解釋2015/3/20資料更新 一、生活扶助 (1)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就讀五專因修學分不足而未能如期畢業或因病休學者於其補修學分或休學期間,可否繼續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疑義案查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係為鼓勵低收入戶二、三款就讀高中、職以上者給予生活補助,以延緩其過早進入就業市場而影響求學上進,多具備一些知能以增加未來謀生之競爭能力;本案低收入子女就讀五專因所修學分不足未能如期畢業或因病休學者於其補修學分時,自可視為仍在學而繼續發給生活補助費。至休學期間因期間或長或短不一且未在學,故...
一、生活扶助法令解釋 2015/3/20資料更新
一、生活扶助 (1)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就讀五專因修學分不足而未能如期畢業或因病休學者於其補修學分或休學期間,可否繼續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疑義案 查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係為鼓勵低收入戶二、三款就讀高中、職以上者給予生活補助,以延緩其過早進入就業市場而影響求學上進,多具備一些知能以增加未來謀生之競爭能力;本案低收入子女就讀五專因所修學分不足未能如期畢業或因病休學者於其補修學分時,自可視為仍在學而繼續發給生活補助費。至休學期間因期間或長或短不一且未在學,故於知悉其休學日起應自次月起停發至復學取得在學證明止。 (內政部84年10月23日台(84)內社字第8427335號函)
(2)台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高等院校,採報備制,有關報備事宜教育部尚在研議中;目前就讀大陸地區高等院校學生不得申領政府各項教育補助津貼。 (內政部86年12月23日台(86)內社字第8638608號函)
(3)貴處函轉屏東縣政府為該縣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靜宜大學二年制化妝品科技推廣教育學分班,可否核發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助費疑義案 經查就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者並不具學生學籍資格,本案仍不宜核發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助費。 (內政部87年11月30日台(87)內社字第8738339號函)
(4)有關 貴縣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於私立專科學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二專,其上課時間為每週六下午及週日至學校進修,可否領取高中(職)就學生活補助費疑義案,查該生僅於每週週末期間進修,非屬全職學生,與本部核發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費以免於後顧之憂,鼓勵其繼續就學之立意未盡相符,尚不宜發給上開就學生活補助費。 (內政部88年10月1日台(88)內社字第8833282號函)
(5)有關離婚之單親家庭申請低收入戶,其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社會救助法第5條已有所明定,至家庭成員所得之認定,請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內政部88年11月16日台(88)內社字第88380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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