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對外 華語 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補習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第一期行動方案 」,提升對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訂定本 要點。二、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合格且符合本考 試外語能力認定基準者,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以下簡稱本證書)。 前項外語能力認定基準,由本部於本考試簡章中定之。三、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由本部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構)或團 體研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工具、辦理試務、審查及相...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第一期行動方案 」,提升對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訂定本 要點。二、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合格且符合本考 試外語能力認定基準者,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以下簡稱本證書)。 前項外語能力認定基準,由本部於本考試簡章中定之。
三、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由本部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構)或團 體研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工具、辦理試務、審查及相關行政事務 。
四、本考試由本部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赴海外辦 理。
五、本部應將本考試報名程序、費用、考試日期、地點及成績複查等相關 事項,載明於考試簡章,並於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六、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本考試: (一)取得學士學位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者: 1、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 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 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 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4、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 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 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 辦理。 5、下列國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