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簡介(農委會) |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企劃處 陳祈睿 壹、前言 面臨當前全球化競爭、消費結構轉變的嚴峻挑戰,為使台灣農業更有活力與競爭力,且鑑於消費者對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日益關切,要求「農產品的源頭管理與衛生安全」已成為國內外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為順應國際潮流與消費者需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乃積極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保護消費者「食」的安全,讓消費者能夠吃得安全、吃得安心。農委會爰依96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規範實施產銷履歷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項目、範圍、...
企劃處 陳祈睿
壹、前言
面臨當前全球化競爭、消費結構轉變的嚴峻挑戰,為使台灣農業更有活力與競爭力,且鑑於消費者對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日益關切,要求「農產品的源頭管理與衛生安全」已成為國內外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為順應國際潮流與消費者需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乃積極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保護消費者「食」的安全,讓消費者能夠吃得安全、吃得安心。農委會爰依96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規範實施產銷履歷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等相關管理措施,以完備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擬具「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96年6月23日農企字0960010286號令發布實施。
貳、重點內容說明
本辦法全文計18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有關台灣良好農業規範、批次、產銷履歷追溯碼、個別驗證、集團驗證、內部稽核及自我查核定義之相關用詞定義。(第二條)
二、農產品品項眾多,依本辦法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特定農產品,依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三條)
三、規定各階段(生產、加工與分裝、流通及販售等階段)之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需符合產銷作業基準,並明定臺灣良好農業規範之訂定項目必須包含生產流程圖、風險管理表、查核表等項目及其內容。(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農產品經營業者提出驗證,得自由選擇採用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方式辦理,並規定申請驗證所需符合之條件及應檢附相關文件。(第六條至第八條)
五、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之驗證程序,包括先檢視申請書內容及所附文件是否完備以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並於決定受理後,依組成稽核小組、文件稽核、稽核計畫擬訂、現場稽核、產品抽樣及送檢、稽核報告及提送、驗證決定等八大步驟來辦理驗證作業程序。(第九條)
六、規範產銷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