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 政府開放平台上的資料類型包括四種資料集
一、背景政府施政透明、提升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議題是世界各國政府推動的趨勢,經由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滿足民眾需求,以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配合雲端運算及行動服務時代來臨,在政府資源有限下,善用民間無限之創意,整合運用政府開放資料,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加值應用,發展各項跨機關便民服務,更是行政院推動電子化政府發展的重要主軸。依據行政院第3322次院會決議指示,政府開放資料(OpenData)可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界需求,對於各級政府間或各部會間之決策品質...
一、背景政府施政透明、提升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議題是世界各國政府推動的趨勢,經由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滿足民眾需求,以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配合雲端運算及行動服務時代來臨,在政府資源有限下,善用民間無限之創意,整合運用政府開放資料,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加值應用,發展各項跨機關便民服務,更是行政院推動電子化政府發展的重要主軸。 依據行政院第3322次院會決議指示,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可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界需求,對於各級政府間或各部會間之決策品質均有助益可見其重要性,各部會應自民眾的應用面發想,思考使用端之需求,在規劃時也要考慮到機器讀取介面的必要性。 資料開放的類型以便利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為優先,例如食、醫、住、行、育樂、就業、文化、經濟發展和生活品質等,期透過政府資料開放,促成跨機關與民間協同合作與服務創新,創造民眾、政府、業界三贏局面。
二、定義(一)開放(Open)–依據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具開放性的作品在散布上,應滿足「開放授權 」、「方便近用」、「開放格式 」三項條件,允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且最多僅受限於引註出處。
(二)政府資料開放–各機關以符合國際「開放定義」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三)開放範圍–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四)開放授權–除可要求姓名標示、原件完整、相同方式分享、相關聲明、源碼格式、技術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