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宜蘭縣教育處介聘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內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 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參與委託縣內教師介聘者,由本府召集各委託之學校及地方教師組織 團體代表組成教師縣內介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辦理本要點之 介聘作業。 三、無缺額之學校亦得參加前點介聘作業。但未委託辦理介聘之學校,該 校教師不得...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內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 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參與委託縣內教師介聘者,由本府召集各委託之學校及地方教師組織 團體代表組成教師縣內介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辦理本要點之 介聘作業。
三、無缺額之學校亦得參加前點介聘作業。但未委託辦理介聘之學校,該 校教師不得參與本縣介聘作業。 本府教育處視全縣教師員額調控需要,得指定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比 例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學校參加前點介聘作業。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 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 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非以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須檢附三 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專任輔導教師僅限申請專任輔導教師之介聘。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經本府核准自辦 甄選聘任之編制內正式教師者,僅限申請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 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第一階段介聘。
五、本介聘作業每年辦理一次,對未達成介聘之缺額,本府得將缺額列入 超額、公費生分發、及保留缺額或各校自行辦理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公開甄選作業。
六、學校開缺採下列兩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扣除當學年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百分之八(四捨五入) 後,所遺缺額應至少開列三分之一(四捨五入);或得自行選擇於 第二階段開列一個以上。 (二)第二階段:重新核算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