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 | 醫療補助辦法
醫療補助法令解釋 一、所送台北縣政府為列冊第3款低收入戶之大陸配偶,在台未設籍,未列入低收入戶照顧人口,可否享有低收入戶健保之疑義案耩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包括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次依民法第1116-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故本案之大陸配偶應納入低收入戶申請人全家人口範圍之列。另有必要,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投(退)保事宜。錛2.至低收入戶之大陸配偶可否享有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健保補助等各項給付措施乙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醫療補助法令解釋
一、所送台北縣政府為列冊第3款低收入戶之大陸配偶,在台未設籍,未列入低收入戶照顧人口,可否享有低收入戶健保之疑義案 耩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包括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次依民法第1116-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故本案之大陸配偶應納入低收入戶申請人全家人口範圍之列。另有必要,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投(退)保事宜。 錛2.至低收入戶之大陸配偶可否享有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健保補助等各項給付措施乙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3款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本案大陸配偶既未在台設籍,自不適用社會救助法之相關給付規定。 (內政部87年9月17日台內社字第8730299號函)
二、
三、貴府請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第2項條文內容所稱「指定藥品材料費」或「指定病房費」,於執行上如何適用案 本案同意 貴府所提意見,請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自行要求院方於收據上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定藥品材料費」或「指定病房費」;若院方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藥品材料費」或「病房費」未註明係「指定」,則酌情採個案認定,核給補助。 (內政部91年10月9日台內社字第0910032512號函)
四、有關函詢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之補助項目案 耩1.按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有關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請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合先敘明。 2.本案鶯歌鎮民熊○○因患有帕金森氏症十多年,雖經藥物控制等方式治療,病情仍持續惡化,為重度肢體障礙者,嚴重影響正常生活,經醫師評估需進行腦部深層刺激術裝置脈衝產生器,其病情始可望獲得改善。該項手術之材料費目前健保並未給付,所需費用是否符合補助規定乙案,因該項手術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