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 | 山限區定義
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條文 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0、000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 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
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條文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0、000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 土地面 積不足二0、000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坡地做整體開發使 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闢都市計畫道路者,其面臨 該道路進深三0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000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 者。 (六)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 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於原建 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 (七)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舊有合法建築物者,以不逾其原建築面積、高 度範圍內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
二、基地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屬排水、截水溝或滯洪、沉砂及擋土 安全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