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使用條款 | 跳蛙公車規定
第一條法源依據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第二條名詞定義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二、發行機構即悠遊卡公司。悠遊卡公司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為發行機構,並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三、持卡人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四、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
第一條 法源依據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 電子票證 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 發行機構 即悠遊卡公司。 悠遊卡公司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為發行機構,並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三、 持卡人 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 四、 特約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 受託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提供無記名悠遊卡之販售服務及辦理無記名悠遊卡之餘額返還作業,並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作業者。 六、 押金 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務之金錢。 七、 押金制悠遊卡 指發行機構租賃予持卡人並要求持卡人繳付押金之悠遊卡。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返還悠遊卡予發行機構時,申請返還押金。 八、 賣斷制悠遊卡 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悠遊卡,持卡人購卡或取得後不能要求退回悠遊卡之價金。 九、 記名式悠遊卡 卡片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並享有掛失服務之悠遊卡。 十、 無記名式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悠遊卡。 十一、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三條 申購 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但發行機構與其他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第四條 保密 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