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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匯出[1]友善列印[2]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相關實質法規】最新法規條文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解釋函公布日期文號原住民...
查詢結果匯出[1]友善列印[2]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2月7日原民土字第1090005603號函
要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無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適用,已為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得由原住民依民法相關規定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內容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略以,「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復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是以,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目的,是為留供原住民使用,另本會已考量非原住民長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事實,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於該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故現已合法承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非原住民權益,依法獲得保障。二、按本會108年11月22日原民法字第1080073286號函附本會108年度第2次法規會委員紀錄,決議如下:(一)原住民保留地有其政策目的,原則係提供原住民使用,例外提供非原住民承租,爰尚難謂非原住民和平占有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倘得時效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顯牴觸原住民保留地之政策目的。故非原住民就原住民保留地,不論國有或私有,均無民法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適用。(二)至於原住民,如欲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