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週/政教分離原則– 許慶雄的憲法私塾 | 憲法政教分離原則
文/許慶雄(法學博士、台灣憲法憲學會理事長)憲法一方面基於對信仰自由的保障,特別保障宗教活動的自由權利,另一方面是否應規定「政教分離原則」,防止宗教勢力介入政治,觀諸歷史事實與理論,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議題。先進各國一般並未將「政教分離」列入憲法規範。對於政教分離之對應方式,可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國教制度英國、西班牙依歷史傳統設定國家宗教。國教享有特殊法地位及權力,對其他宗教有排他性。但隨著時代演變,對國教以外的國民宗教信仰,採取寬容與保障,其他宗教團體也受信仰自由的保障。2、宗教團體屬公法人...
文/許慶雄(法學博士、台灣憲法憲學會理事長)
憲法一方面基於對信仰自由的保障,特別保障宗教活動的自由權利,另一方面是否應規定「政教分離原則」,防止宗教勢力介入政治,觀諸歷史事實與理論,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議題。
先進各國一般並未將「政教分離」列入憲法規範。對於政教分離之對應方式,可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國教制度
英國、西班牙依歷史傳統設定國家宗教。國教享有特殊法地位及權力,對其他宗教有排他性。但隨著時代演變,對國教以外的國民宗教信仰,採取寬容與保障,其他宗教團體也受信仰自由的保障。
2、宗教團體屬公法人
德國、義大利將宗教團體視同公法人,取得與國家對等之法地位,享有獨立處理權限,雙方關係以談判解決。
3、政教分離
美國、法國將宗教與政治權力完全分離,雖與日本政教分離基準不同,但亦相去不遠。
主張政教分離者認為:若允許宗教介入政治,則其他宗教將因此居於不利地位,甚至遭受迫害,故基於信仰自由的保障,應要求政教分離。宗教信仰屬於人與神之間的關係,若介入世俗的政治權力運作,反而使神聖的宗教領域受到侵害。
其次,反對論者則是認為:禁止宗教團體介入政治領域,將使宗教團體因信仰而在政治地位受到差別,侵害其權利。宗教團體基於信仰、教義,與一般民間社團一樣,有權從事反戰、反核、表達政治主張的政治運動。「關心參與政治運動」與「實質掌握政治權力」應予以區別,前者即屬不應予以禁止之部分。
宗教信仰立場相同者與政治信仰立場相同者,都應有權組織政黨參與政治。若僅因信仰宗教而剝奪其參政權、結社權,反而是對信仰自由權利的侵害。
就學理觀之,政教分離原則應由以下兩個角度思考。首先,宗教政黨與勞工政黨一樣,是否能成為全民政黨掌握政權,應由選民決定,實不宜以法規強制規範之。宗教政黨所作所為,是否損害該宗教的神聖領域,應由宗教團體自行對應與承擔後果。
再者,政教分離在憲法學理上是規範國家權力不得介入宗教活動或支持特定宗教,並非規範宗教團體的政治活動。國家財政不得資助宗教團體及其活動,公務員禁止利用職權參與宗教活動,才是政教分離的內涵。
政教分離界限之探討
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