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1號旅店 | 墾丁半島旅店
屏東縣合法民宿登記編號:439●加床:500/1人。 ●包棟若損壞東西一律按原價賠償。 ●包棟入住當日需收押金3000元,退房時如無破壞物品及環境,押金3000元會全數退還。請您放心!! ●廚房不開放使用。 ●墾丁1號旅店室內全面禁止抽菸及拉K。訂金問題: 先匯訂金只是彼此做個保障,一般來說是蠻普遍的,有匯訂金,民宿主人才能放心的幫客人保留房間。不過還是有些注意事項: ●匯訂金前請務必先跟老闆確認是否有房間及匯款方式,並且妥善保留匯款單據。匯款後務必要再跟民宿主人再確認一次,方能完成訂房手續。 ●...
屏東縣合法民宿登記編號:439●加床:500 / 1人。 ●包棟若損壞東西一律按原價賠償。 ●包棟入住當日需收押金3000元,退房時如無破壞物品及環境,押金3000元會全數退還。請您放心!! ●廚房不開放使用。 ●墾丁1號旅店室內全面禁止抽菸及拉K。
訂金問題: 先匯訂金只是彼此做個保障,一般來說是蠻普遍的,有匯訂金,民宿主人才能放心的幫客人保留房間。
不過還是有些注意事項: ●匯訂金前請務必先跟老闆確認是否有房間及匯款方式,並且妥善保留匯款單據 。匯款後務必要再跟民宿主人再確認一次,方能完成訂房手續。 ●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前來,最好於一星期以前通知,訂金雖然無法退還,可以保留三個月,也可以轉給親朋好友。但若三天內才通知無法前來,訂金可能就不予保留了,這是一定要注意的哦! ●不過若因颱風(須中央氣象局發佈的南部陸上颱風警報),或者其他重大災害,而且屏東縣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訂金就可以選擇保留或無條件退還。 假如只是猜測當天天氣可能不佳要求退房,那就是個人因素,只能依交通部的規定辦理。
●以下是交通部觀光局的旅館民宿退訂參考規定: 依照交通部觀光局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 發布之[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 第六條 (訂金之收取) 旅客解約時,得要求民宿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訂金: 一、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100%。 二、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70%。 三、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50%。 四、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40%。 五、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30%。 六、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取消者,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 20%。 七、旅客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取消或怠於通知者,民宿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