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叫你出示身分證,就該照辦嗎?小心這3個陷阱,別讓警察 ... | 臨檢定義
一般來說,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粗略可分成兩種作為,一種是事前的危害預防,另一種是事後的犯罪偵查。前者通常不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巡邏、守望、值班等警察勤務。後者就常常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逮捕、搜索、扣押、偵訊等調查作為,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所有的作為都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依據。[啟動LINE推播]每日重大新聞通知[1]但「盤查」就剛好介於「事前的危害預防」與「事後的犯罪偵查」中間的灰色地帶,一般所謂的盤查,其實是混稱了多種處分的說法。另外,與盤查相關或相類的名詞,還包括...
一般來說,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粗略可分成兩種作為,一種是事前的危害預防,另一種是事後的犯罪偵查。前者通常不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巡邏、守望、值班等警察勤務。後者就常常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逮捕、搜索、扣押、偵訊等調查作為,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所有的作為都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依據。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1]
但「盤查」就剛好介於「事前的危害預防」與「事後的犯罪偵查」中間的灰色地帶,一般所謂的盤查,其實是混稱了多種處分的說法。另外,與盤查相關或相類的名詞,還包括路檢、臨檢、集體盤查等,但不管名稱是什麼,只要會「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的行為,警務人員就必須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
再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當警察向人民盤查時,人民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而且問明白為什麼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但是,實際上警察未必都會確實說明或嚴格遵守法定要件,如果人民嚴正拒絕,很可能會直接被帶到警局留置3小時。或因為「不合作配合臨檢」被作為懷疑的根據,而用其他理由(例如懷疑人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把人民帶回調查。因此,民眾若要力爭,建議參考以下方法(註):
● 以影音設備錄影、錄音,記錄警員編號。 ● 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表示異議。表明理由為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盤查,並要求將異議做成書面。之後可依此書面提起行政救濟。 ● 警察如果找理由不肯作成異議書,因為目前官方已要求應攜帶異議書,可直接打電話給分局,如此會有嚇阻作用。 ● 如果仍然遭逮捕,可以聯絡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律師陪同之後再接受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