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玲聊家事】都給了小三我還有什麼 | 履行同居義務存證信函
吳孟玲律師擅長家事案件,於本刊官網提供實務經驗。(蘇暉清攝)文/吳孟玲律師 整理/李蕙璇「自從他去大陸經商之後,漸漸少回來,也不給生活費用,最近才知道原來他在大陸已經與人同居,還把我在台灣名下的房子貸款去大陸買跑車、住豪宅,然後給女人買華服。而我卻像棄婦一樣,什麼都沒有。我該怎麼辦?」這是我處理很多兩岸三地婚姻中,時常聽到的心酸陳述。民法說「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但若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是可以不用住在一起。不過,若是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就會失去家庭功能,也會讓夫妻雙方的情感...
吳孟玲律師擅長家事案件,於本刊官網提供實務經驗。(蘇暉清攝)文/吳孟玲律師 整理/李蕙璇
「自從他去大陸經商之後,漸漸少回來,也不給生活費用,最近才知道原來他在大陸已經與人同居,還把我在台灣名下的房子貸款去大陸買跑車、住豪宅,然後給女人買華服。而我卻像棄婦一樣,什麼都沒有。我該怎麼辦?」這是我處理很多兩岸三地婚姻中,時常聽到的心酸陳述。
民法說「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但若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是可以不用住在一起。不過,若是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就會失去家庭功能,也會讓夫妻雙方的情感日漸淡薄。民法也有規定,夫妻的任一方若是有類似這樣的惡意遺棄他方的狀況,可請求判決離婚。
什麼是指惡意遺棄他方呢?先要有違背同居義務,例如不願住在一起、不願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等。不過,如果是因為外出工作、就學而不能住在一起時,或者是夫妻雙方協議分地而居,或因為不堪配偶虐待而逃離家時,就不受這個限制。
由於「惡意遺棄」是指夫妻雙方有一方,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建議要先透過「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須支付生活費用或履行同居等等,甚至「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的訴訟,不聞不問的一方,如在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形成惡意遺棄的事實,可以訴請離婚。
以本件故事來說,這位太太不願意離婚,卻希望保有財產或者保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以在雙方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不提離婚,而只是向法院申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不過,這位太太要確定對方的剩餘財產多於自己,才能提出。另外,提前結算財產,或者訴請對方給付生活費用,並就上述兩樣財產請求,可提出擔保請求假扣押等保全程序。
至於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也可以以雙方分居六個月以上,訴請法院來裁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利,該判給哪一方。(吳孟玲律師為台大法律系畢業,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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