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4 操作規範篇 | 空拍機住宅
第99條之14 操作規範篇第九十九條之十四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第99條之14 操作規範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該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週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說明為保障遙控無人機之安全,本法對於可能衍生風險的各項操作行為,訂有10項操作規定,其中前8項為具體限制,後2項為操作應注意事宜。針對8項具體操作限制,亦採取「原則限制、例外允許」的立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申請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其限制。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完成安全審查並經核准後(效期2年),從事操作限制活動前,應依其活動性質、地域與相關程序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始得從事。
此外,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之活動,為便利地政府、警察機關有效掌控任務規模與起迄時間,並應先取得活動場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