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觀光之分類@ 觀光休閒管理研究所 | 觀光的意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明確將文化觀光定義為:「一種與文化環境,包括景觀、視覺和表演藝術和其它特殊地區生活型態、價值傳統、事件活動和其它具創造和文化交流的過程的一種旅遊活動」。「文化觀光」應被界定為:因歷史遺跡、區域、社區或團體機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的歷史的、藝術的、知識的、科學的、美感的、情感的、心理的或生活的不同形式的活動與經驗等,將觀光客從區域外的地方吸引而來,並因此而受到感動。「文化觀光」包括許多不同層次的經驗形式且所包含的面向亦相當廣泛,諸如參觀博物館、美術館、歷史遺跡、出席表演藝術活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明確將文化觀光定義為:「一種與文化環境,包括景觀、視覺和表演藝術和其它特殊地區生活型態、價值傳統、事件活動和其它具創造和文化交流的過程的一種旅遊活動」。
「文化觀光」應被界定為:因歷史遺跡、區域、社區或團體機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的歷史的、藝術的、知識的、科學的、美感的、情感的、心理的或生活的不同形式的活動與經驗等,將觀光客從區域外的地方吸引而來,並因此而受到感動。「文化觀光」包括許多不同層次的經驗形式且所包含的面向亦相當廣泛,諸如參觀博物館、美術館、歷史遺跡、出席表演藝術活動,甚至於是特定取向的觀光,像是教育取向的觀光、冒險觀光、生態觀光,乃至於購物、美食和體驗異國文化等面向的經驗體驗皆包含在內。文化觀光因各國政府本國之優勢不同而有以下的分類方式:
1.文化遺產觀光:係指以歷史遺跡、古蹟、建築等以人文及歷史的探訪為主要導向的觀光,亦即觀光客是以參觀人類文化遺產為其主要目的。例如祕魯的Machubichu、墨西哥的Palenque、Teotihuacán、智利的Isla de Pascua 等。
2.城市體驗觀光:觀光客以參訪世界知名的城市地標或象徵、尋求不同城市的文化生活體驗等消費性的觀光活動即稱為城市觀光,例如參觀巴黎鐵塔、體驗巴黎風情,或是探訪西班牙的神秘熱情與巴塞隆納的Gaudí建築。
3.學習性文化觀光:係指從事歌劇、音樂等觀光活動,藉由實際參與藝文活動,並觀摩、學習其他地區文化的長處及優點。
4.事件型文化觀光:事件型文化觀光係指直接參與如西班牙的奔牛節、巴西的嘉年華會、宜蘭的童玩節等節慶或博覽會性質的文化節慶觀光等。
又李貽鴻(1986)論及,對於文化的振興給予正面的回應,特別是有的國家或地區為了觀光發展將已被拋棄,甚至於全然遺忘的民俗、技藝、文化遺產等,再度的受到重視,同時被大力的發揚,以展露在觀光客面前。因此,今日觀光旅遊的發展,促使多數的民眾加深對於文化的瞭解,提高保護歷史文物的自覺性,也使得政府相關部門採取保護、開發與利用的措施,同時加強對於文化價值的重視, 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維護、保存或延續文化傳統。
楊嵐雅(1993)認為,「文化觀光」的意義係為一個國家或地區,藉由民族習慣、宗教儀式、民俗藝術、傳統技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