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已經離婚了,我還要把退休金分給她(他) 嗎? | 軍人離婚配偶請求權
賴俊宏律師事務所賴俊宏律師—淺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卸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最近在各處作法律諮詢時常被民眾諮詢問到夫妻離婚財產相關法律規定,其中有一些公務人員的配偶會問到,先生有外遇,吵著想要離婚,但先生唯一的財產,就只有退休之後才會領得到的退休金,如果這個時候離婚,就分配不到這筆退休金了,想到自己辛苦持家育兒,讓先生可以在外安心上班,現在要離婚了,竟然分配不到他的退休金,實在沒有理道。針對上述民眾諮詢提到的問題,事實上,在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之前(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前)...
賴俊宏律師事務所 賴俊宏律師
—淺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卸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最近在各處作法律諮詢時常被民眾諮詢問到夫妻離婚財產相關法律規定,其中有一些公務人員的配偶會問到,先生有外遇,吵著想要離婚,但先生唯一的財產,就只有退休之後才會領得到的退休金,如果這個時候離婚,就分配不到這筆退休金了,想到自己辛苦持家育兒,讓先生可以在外安心上班,現在要離婚了,竟然分配不到他的退休金,實在沒有理道。針對上述民眾諮詢提到的問題,事實上,在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之前(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前)確實如此,過去法院實務見解多數認為「至於原告將來退休後可請求給付之退休金,僅係原告將來之期待,至於其是否會實現,尚有諸多變數之可能性,故非屬原告離婚時現實存在之財產,被告此部份之主張,顯無理由,應不可採。」簡單來說,退休金是先生「未來的期待」,還不算「現實財產」,所以不能納入分配計算,也就是如果公務人員在退休之前離婚,由於退休金還沒取得,所以不能成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惟現在隨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增訂施行,則有了不同,我們就用淺顯易懂的方式來跟大家解釋說明。
一、可以請求退休金的離婚配偶資格:
依照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2項規定,107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如果結婚滿2年,且結婚當時是採法定財產或是共同財產制,就可以依照規定,請求分配公務員配偶的退休金。但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的配偶」為對象;如果是有工作而且自身也享有退休金的配偶,則是「互惠原則」,必須離婚配偶適用的退休法律,也訂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規定,才可以向他方請求。因此,如果夫妻都有在工作,目前只有雙方都是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公、教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目前因為軍人或勞工的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之立法,就不適用這個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方是公務員,一方是勞工,勞工就不能請求分配退休金。但如果一方是公務員,一方無工作;或一方是公務員,另一方也是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職或政務人員,在這兩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分配,但當然對方也會請求分配你的退休金。
二、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比例:
㈠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