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行為構成恐嚇罪? | 言語構成恐嚇罪
/圖片來源:freepik.com/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與大家討論的是刑法上的「恐嚇罪」,其實刑法上的恐嚇罪依照對象是否可以特定,分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特定人)、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多數不特定的公眾),而平常不涉及公共秩序與安全的私人糾紛,則多是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有關。 提到恐嚇罪時,想必大家心中會想起很多熟悉的句子,但是刑法中的恐嚇罪的成立標準,可能與大家心中所想的不太一樣喔,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一、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恐嚇危...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與大家討論的是刑法上的「恐嚇罪」,其實刑法上的恐嚇罪依照對象是否可以特定,分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特定人)、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多數不特定的公眾),而平常不涉及公共秩序與安全的私人糾紛,則多是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有關。
提到恐嚇罪時,想必大家心中會想起很多熟悉的句子,但是刑法中的恐嚇罪的成立標準,可能與大家心中所想的不太一樣喔,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相關案例分享。
一、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恐嚇:
依照實務見解指出:「恐嚇是指一切言語、舉動,依照一般社會觀念衡量下,只要足以令人心生畏怖,讓受害者產生不安全感均屬之,因此恐嚇不以發生客觀實害為必要條件,只要構成抽象危險狀態即可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1]參照)」也就是說,不管是以任何形式表達,只要是足以讓社會上的一般人產生不安全感,不用等到事情真的發生了,在感到遭受到威脅的狀態時即可能是恐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恐嚇必須要達到通知(直接通知、間接通知)被害者的程度才可成立,若僅是在外揚言,但被害人卻一概不知者,即無法成立恐嚇。(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刑事判決[2]參照。)因此,若單單只是他人知道被害者被恐嚇了,而被害者本身還不知道時,在還沒有被恐嚇的狀態之下,是無法成立恐嚇罪的。
二、相關案例分享:
了解恐嚇罪的定義後,或許還是無法很清楚地了解,我們緊接著來看法院幾個實際的案例,看看在實務上曾經有過怎樣的句子,而法院是怎麼認為,有沒有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呢?
❏ 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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