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高雄勞工住宅
一.為規範勞工租賃住宅出租作業事宜,協助解決勞工居住問題,以安定勞 工生活,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三.勞工租賃住宅以戶為單位,限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共同居住使用,人 數並應達三人以上。 勞工租賃住宅租金每戶每月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但租期屆滿時,主管機關 得視情況調整之。 勞工租賃住宅之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四.本市勞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申請表、切結書、 服務證明書、投保勞工保險、戶口名...
一. 為規範勞工租賃住宅出租作業事宜,協助解決勞工居住問題,以安定勞 工生活,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
三. 勞工租賃住宅以戶為單位,限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共同居住使用,人 數並應達三人以上。 勞工租賃住宅租金每戶每月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但租期屆滿時,主管機關 得視情況調整之。 勞工租賃住宅之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四. 本市勞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申請表、切結書、 服務證明書、投保勞工保險、戶口名簿影本等證明文件各一份,向主管機關 申請承租勞工租賃住宅;逾期不予受理: (一)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二) 年滿二十歲。 (三) 受僱於本市各事業單位,或加入本市產、職業工會直接勞動者,或服 務於本府所屬各機關之技工、工友。 (四) 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共同生活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前項第三款所稱本市各事業單位,指在本市設立登記營業之事業單位。
五.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點申請案件,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點申請案件之必要,得將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共同生活直系 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列冊,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清查有無自有住 宅;經審查合格者,列入待抽籤名冊。
六. 主管機關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組成監察小組,於每年二月底前以公開或 其他公平方式抽籤決定承租人,並應將抽籤結果公告及通知承租人。 承租戶之門牌號碼一經抽籤決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七. 前點第一項未獲抽中承租之申請人,主管機關應一併抽籤排定候補順 位,於當年勞工租賃住宅有空戶時,依序遞補。但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出具 低收入戶證明,或提出因職業災害無法生活之有關機關證明者,得經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優先遞補。 前項後補順位之有效期間為一年;當年未獲遞補者,次年應重新申請。 勞工租賃住宅經遞補完畢後仍有空戶時,主管機關得視空戶狀況公告受理承 租申請或以專案核准承租方式配租。
八. 承租人應覓妥連帶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