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台東火車站廣告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少量廣告版面或特殊短期創意廣告廠商需求,對於已辦理廣告空間公開招標而未能順利招商經營之車站,或已完成決標而在其標的以外之場所,提供予外界申請設置廣告,特訂定本要點。二、承租資格:(一)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依法登記之法人、企業社或行號。(二)曾與本局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申請租用。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三、廣告之設置,不得影響站區安全美觀及旅客動線通暢,須經本局主...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少量廣告版面或特殊短期創意廣告廠商需求,對於已
辦理廣告空間公開招標而未能順利招商經營之車站,或已完成決標而在其標的以外之場所,提供
予外界申請設置廣告,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租資格:
(一)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依法登記之法人、企業社或行號。
(二)曾與本局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
不得申請租用。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三、廣告之設置,不得影響站區安全美觀及旅客動線通暢,須經本局主辦單位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
會勘同意後始得施作。
四、短期車站廣告出租費率一覽表如附件1。
五、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申辦設置廣告案件時,應將填妥之申請表(附表2)1份及企劃書2份(內容包括廣告圖樣及設
置模擬圖等)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申辦承租期間最長1年,最短1個月。
(三)申請人申辦廣告版面之型式、圖案、色彩及內容,應與車站建築物或週邊景觀協調一致,且不得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違反者,本局得隨時終止租約:
違反法令規定。 妨礙本局業務。 妨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妨礙善良風俗或擾亂公共秩序。 引起他人不良觀感。 不利本局形象或其他本局認為不適當者。(四)為照明車站騎樓外之廣告物,使用該站周邊土地或建物架設投射燈時,得免收租金。車站內設置
燈箱、櫥窗、投影、多媒體等廣告及前揭騎樓外廣告物照明所需用電,應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用電電價
表規定另向承租人收取應分攤之電費,或由承租人自行設立分表逕自繳費。
(五)同時期及同一版位廣告,僅受理一位申請人申請,以申請案件最先送達主辦單位者(以收文章戳為
憑)為優先。
(六)申請人裝設之廣告資通訊設備(含軟體),如多媒體電子看板、數位燈箱及其相關資通訊設備等,不
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產品,且申請人須自行申設網路,不得介接本局公務網路。倘經發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