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座標:22°43′53″N120°20′09″E/22.731406°N120.335807°E/22.731406;120.335807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行政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高高行,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上級審法院。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1981年7月,司法院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
座標:22°43′53″N 120°20′09″E / 22.731406°N 120.335807°E / 22.731406; 120.33580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行政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高高行,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1981年7月,司法院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置地區行政法院,分別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並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核定成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原行政法院同時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新制而於2000年7月1日正式成立。
為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於2012年9月6日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除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維持第一審由本院審理、第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第二審則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1997年11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完工,但因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先於1999年9月15日成立,遂將本院院舍先行借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使用。 2000年7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奉准成立後,辦公大樓乃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合署辦公。 2002年6月26日於臺南地方法院原址後半部正式成立臺南庭,採巡迴庭方式審理嘉南地區行政訴訟事件,並常設收發、訴訟輔導服務人員及法警以隨時服務民眾。 2003年5月9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辦公大樓新建完成啟用後,本辦公大樓始由本院單獨使用。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所為之裁判,提起之上訴或抗告事件。 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