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開挖率
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為建設本地區為國際性大都會之副都心,具備國際金融中心、業務中心功能,以促進臺北市 國際化,本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除依本要點辦理外,其餘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及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分述如下: (一)一般商業區、娛樂設施區、業務設施區、部分特定業務區(A1-A25及B1街廓)比照第 四種商業區。 (二)特定業務區(B2-B14、C1、D1-D7及E1-E5街廓)比照第三種商業區。 (三)住宅區比照第二種住宅區。 ...
台北市信義計畫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為建設本地區為國際性大都會之副都心,具備國際金融中心、業務中心功能,以促進臺北市 國際化,本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除依本要點辦理外,其餘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及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分述如下: (一)一般商業區、娛樂設施區、業務設施區、部分特定業務區(A1-A25及B1街廓)比照第 四種商業區。 (二)特定業務區(B2-B14、C1、D1-D7及E1-E5街廓)比照第三種商業區。 (三)住宅區比照第二種住宅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一)一般商業區、娛樂設施區、業務設施區、部分特定業務區(A1-A25及B1街廓), 除住宅、特種零售業、特種服務業、殮葬服務業等不得使用外,餘比照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四種商業區之使用規定辦理。 (二)特定業務區(B2-B14、C1、D1-D7及E1-E5街廓)除特種零售業、特種服務業、殮葬 服務業不得使用外,餘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之使 用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B2-B7、C1、D1-D5及E1-E5街廓:建築物供作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 超過該建築物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且以高樓層往下連續設置為原則 。另建築物於89年 8月25日前變更為特定業務區申請開發建築者,其變更使用 為非住宅使用之同層及同層以下各樓層均須為非供住宅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