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 | 集合住宅
集合住宅是有多個住宅單元,具有共同基地和共同空間或設備,或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1][2][3]。符合條件的公寓、公寓大廈、透天厝、透天獨棟、別墅社區、住宅大廈及住商大樓等皆可屬之。在台灣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中國大陸依據《物業管理條例》[4]進行管理。集合住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中下階層羅馬人所居住的貧民住宅——因蘇拉(insula)。中國代表性建築有福建土樓[5]。最早的公營住宅是倫敦郡議會所規劃的BoundaryEstate[6]。在台灣、香港、澳門、新加坡等人口密度高的地方,以及各國都市區經常可以...
集合住宅是有多個住宅單元,具有共同基地和共同空間或設備,或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建築物[1][2][3]。符合條件的公寓、公寓大廈、透天厝、透天獨棟、別墅社區、住宅大廈及住商大樓等皆可屬之。在台灣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中國大陸依據《物業管理條例》[4]進行管理。
集合住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中下階層羅馬人所居住的貧民住宅——因蘇拉(insula)。中國代表性建築有福建土樓[5]。最早的公營住宅是倫敦郡議會所規劃的Boundary Estate[6]。
在台灣、香港、澳門、新加坡等人口密度高的地方,以及各國都市區經常可以看到各種集合住宅。物業管理單位(可能為政府、屋主、或住戶協會)有權決定居住單位經營、銷售、出租的方式。文化及與法律制度等因素影響了各國住宅自有率和集合住宅主要的運作模式。歐洲的租屋比例高,尤以瑞士、德國、奧地利為最[7]。德語表示集合住宅的詞Mietshaus意思即為「出租公寓」。瑞士、德國政府強力保障干預市場,限制租金調整、要求房東義務,且不得片面終止合約[8]。相較瑞士的43%住宅自有率,日本為61%,台灣85%,新加坡、中國大陸則在90%以上[7]。
公寓 廣義上凡多個居住單位的住宅都可稱為公寓。一般單稱公寓時常指樓層數較少、沒有電梯設備的住宅。而多樓層多住戶建築物都會被視為公寓型態。 公寓大廈 樓層數多的住宅,甚至可能數十層樓以上的高層建築。 雙併屋、雙連屋、孖屋(semi-detached、twin house) 半獨立式住宅,房屋一側與他屋相連。可能建案最初就是如此設計,或由兩間獨立屋改建成合併住宅、大宅改成兩戶房屋。 排屋 有連續的地基,一棟專供一戶使用的連棟式長排建築物。各棟有獨自的出入口,但兩棟間共用一堵分戶牆。英語「terraced house」由露臺而來,形容一排住宅有統一的前觀和高度。英式英語稱「terraced house」,美式英語稱「townhouse」,基本上為有斜面屋頂的房子。 城區住宅、聯排別墅、鎮屋(townhouse) 擁有多個樓層的排屋(以雙層構造為主),與排屋的差別在於一棟提供給至少兩戶使用。小尺寸的聯排別墅通常允許住戶能夠步行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至城市的商業區和工業區。可以但不一定要是排屋或雙併屋。 townhouse原本的英式用法意指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