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補助
週一至週五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申請程序: 檢附應備證明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村里幹事處辦理(或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辦),由公所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縣府核定後,函送該公所轉知申請人。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屏東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審核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含薪資、利息、不動產收益、營利…等)不得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生活費之2.5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核定最低生活費為13,288元)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
週一至週五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申請程序: 檢附應備證明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村里幹事處辦理(或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辦),由公所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縣府核定後,函送該公所轉知申請人。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屏東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審核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含薪資、利息、不動產收益、營利…等)不得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生活費之2.5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核定最低生活費為13,288元)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706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証券價值計算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備註: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計算本人之上、下各一代)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五、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扶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