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僑民學校輔助金要點 | 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要點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僑民團體、熱心僑胞及社會人士 捐贈作育優秀在學僑生之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與協助艱 困地區之僑民學校師資充實及僑民學校教師退休撫卹基金等相關項目 之輔助金(以下簡稱輔助金),特訂定本要點。二、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之核發,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個別獎助學金申請須知或輔助金相關規定辦理。三、凡海外僑胞或國內人士欲以其個人名義或依遺囑之遺產以專款方式捐 贈獎助學金或輔助金以為紀念,或僑社團體企業機構籌撥專款作為獎 助學金或輔助...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僑民團體、熱心僑胞及社會人士 捐贈作育優秀在學僑生之獎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與協助艱 困地區之僑民學校師資充實及僑民學校教師退休撫卹基金等相關項目 之輔助金(以下簡稱輔助金),特訂定本要點。二、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之核發,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個別獎助學金申請須知或輔助金相關規定辦理。
三、凡海外僑胞或國內人士欲以其個人名義或依遺囑之遺產以專款方式捐 贈獎助學金或輔助金以為紀念,或僑社團體企業機構籌撥專款作為獎 助學金或輔助金者,均可依本要點之規定向本會表示捐贈。
四、獎助學金及輔助金之名稱,由捐贈人自行定名,捐贈人未定名者,由 本會代為決定。
五、獎助學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在學僑生為獎助對象: (一)就讀國內大專以上校院。 (二)品學兼優。 (三)該學年度未獲得本會其他獎助學金。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留級、重讀 、延畢及研究所一年級在學僑生均不得請領。 捐贈人得增訂獎助對象之資格條件,但該學年度如無符合增訂資格條 件之僑生時,本會得依前項規定核發給其他僑生。
六、獎助學金捐贈及動用方式如下: (一)一次捐贈基金,每年以其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二)一次捐贈基金,每年以其本金或本金併同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三)一次捐贈基金,以其本金為獎助學金,於單次發放完畢。 (四)按年捐贈獎助學金並指定獎助名額。
七、獎助學金之發放,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其名額及金額,由獎助學金及 輔助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之。獎助學基金發放後,若有不足核發一 名之餘額者,經捐贈人同意,由本會就該餘額統籌設置綜合性獎助學 基金逕為核發。 按年捐贈獎助學金並指定獎助名額者,每年頒發獎助學金,其間之孳 息併入綜合性獎助學基金。
八、輔助金以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為輔助對象: (一)僑民學校:經本會立案或依「僑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