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基本原則
內政部64.5.29台內營字第640675號令發布內政部69.8.22台內營字第41447號令修正內政部75.12.31台內營字第465062號令修正內政部79.9.7台內營字第812866號令修正內政部80.8.30台內營字第8071258號令修正內政部81.4.29台內營字第8179452號令修正內政部85.5.1台內營字第8572545號令修正內政部86.3.28台內營字第8672467號令修正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8873635號令修正內政部91.11.14台內營字第0910086674號令內政部98.10.23台內營字第0980810139號令修正第十八條條文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內政部106.4.18台內營字第106...
內政部64.5.29台內營字第640675號令發布內政部69.8.22台內營字第41447號令修正內政部75.12.31台內營字第465062號令修正 內政部79.9.7台內營字第812866號令修正 內政部80.8.30台內營字第8071258號令修正 內政部81.4.29台內營字第8179452號令修正 內政部85.5.1台內營字第8572545號令修正 內政部86.3.28台內營字第8672467號令修正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8873635號令修正內政部91.11.14台內營字第0910086674號令內政部98.10.23台內營字第0980810139號令修正第十八條條文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內政部106.4.18台內營字第1060804982號令修正第22條條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第三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合併辦理之。
第四條 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依前項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之。
第五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第六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