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 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教育部-「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宣導110-2申請期間:111年02月21日至03月18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流程改革-->登錄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作業->校外租屋補助申請,填完整送出->列印申請書->紙本繳至學務處,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1]-(校外租金補貼QA)[2]一、「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二、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
教育部-「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宣導
110-2申請期間:111年02月21日至03月18日前 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改革-->登錄學生資訊系統->申請作業->校外租屋補助申請,填完整送出->列印申請書->紙本繳至學務處,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1]-
(校外租金補貼QA)[2]
一、「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二、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一)申請對象: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2、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若個人因素考量或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不得提出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新版)、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四)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需待教育部撥款後統一發放補助經費。[3]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