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代理教師解聘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 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第 三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 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第 三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 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 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 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四 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 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 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