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台北地方法院
座標:25°02′12″N121°30′40″E/25.036781°N121.511075°E/25.036781;121.511075日治時期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院管轄區域變動圖■■ 1896年7月~1898年7月■■■■ 1898年7月~1904年3月■■■■■1904年3月~1909年10月■■■■■1909年10月~1938年5月■■■■ 1938年5月~1946年1月■■■ 1946年1月~1947年2月■■ 1947年3月~1950年11月■ 1950年12月~1990年4月註1:日治前期行政區劃不包括番地,此外可能亦與現今略有出入,僅供參考。註2:本圖將分院算入本院轄區。註3:1990年4月後因與縣市界不符,茲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
座標:25°02′12″N 121°30′40″E / 25.036781°N 121.511075°E / 25.036781; 121.511075
日治時期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院管轄區域變動圖■■ 1896年7月~1898年7月■■■■ 1898年7月~1904年3月■■■■■1904年3月~1909年10月■■■■■1909年10月~1938年5月■■■■ 1938年5月~1946年1月■■■ 1946年1月~1947年2月■■ 1947年3月~1950年11月■ 1950年12月~1990年4月註1:日治前期行政區劃不包括番地,此外可能亦與現今略有出入,僅供參考。註2:本圖將分院算入本院轄區。註3:1990年4月後因與縣市界不符,茲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臺灣日治時期[編輯]今日臺北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領有臺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臺灣。臺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臺北,並於臺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臺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本院是其一。臺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臺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為院舍。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及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日本統治之初實行軍政,不願以「裁判所」此一日本本土審判機關之名稱呼軍事法庭,因此上開命令創設「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因此臺灣審判機關意外的早就以「法院」為名。1904年3月後一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