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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期退訂 依據觀光局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做了以下主要的修正: (1)收取定金 原規定是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新規定則修正為「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及收取定金得「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2)解除契約 凡預收定金為「約定房價之部分比例」者,處理方式與原本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一致未變。 若預收定金為「約定房價總金額」者,須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比例退還預收約定...
改期退訂
依據觀光局106年1月24日交路(一)字第10682000635號公告,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做了以下主要的修正: (1)收取定金 原規定是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新規定則修正為「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及收取定金得「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2)解除契約 凡預收定金為「約定房價之部分比例」者,處理方式與原本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一致未變。 若預收定金為「約定房價總金額」者,須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2.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