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臺北市違建夾層屋處理方案 | 夾層拆除費用
一、刻正申請建照者: (一)對目前已掛號申請案件,其樓層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二)依目前法令申請挑空及複層式設計而核發之建照,於注意事項欄加註「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且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三)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時,應於使用執照上加註「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均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外,並負擔拆除費用。」,起造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
一、刻正申請建照者:
(一)對目前已掛號申請案件,其樓層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二)依目前法令申請挑空及複層式設計而核發之建照,於注意事項欄加註「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且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三)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時,應於使用執照上加註「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均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外,並負擔拆除費用。」,起造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依使用執照所載,於登記簿其他事項欄加註「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二、已領有建照,尚未施工者:
(一)對已領有建照案件,其樓層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二)加強公開宣導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施工科之購屋服務業務。
(三)於銷售工地現場設立告示「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四)如強預售工地之巡查,發現有誤導不法夾層屋銷售者,即予拆除其樣品屋。建商、代銷業者或媒體,刊登或散發廣告誤導消費者可違建夾層屋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辦理,若涉有詐欺時,移送地檢署偵辦。
(五)不得有預留水電管線等設備設施或得以違建夾層之構造情形,並列為使用執照勘驗項目拍照列管。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應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報經許可後始得使用。」
(六)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期限增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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