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煙(公眾衛生)條例 | 室內吸煙罰款5000
吸菸(公眾衛生)條例香港立法會引用第371章制定機關香港立法會施行日期1982年7月30日 (1982-07-30)立法歷史法案公布日期1982年7月9日 (1982-07-09)呈交者社會事務司何鴻鑾首讀1982年7月14日 (1982-07-14)二讀1982年7月28日 (1982-07-28)三讀1982年7月28日 (1982-07-28)修訂1982、1983、1984、1987、1992、1993、1994、1995、1997、2000、2002、2006、2007、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8現狀:已施行《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香港法例》第371章),一般稱作《禁止吸煙條例》。條例於1982年由港英政府訂立[1],是香港...
吸菸(公眾衛生)條例香港立法會引用第371章制定機關香港立法會施行日期1982年7月30日 (1982-07-30)立法歷史法案公布日期1982年7月9日 (1982-07-09)呈交者社會事務司何鴻鑾首讀1982年7月14日 (1982-07-14)二讀1982年7月28日 (1982-07-28)三讀1982年7月28日 (1982-07-28)修訂1982、1983、1984、1987、1992、1993、1994、1995、1997、2000、2002、2006、2007、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8現狀:已施行《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香港法例》第371章),一般稱作《禁止吸煙條例》。條例於1982年由港英政府訂立[1],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區域吸菸,並就菸草產品的包裝、售賣及推廣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規管,並陸續修訂,2006年香港立法會通過大幅擴大禁菸範圍,在餐廳、酒吧、公園、扶手電梯以至室內公共地方等,均會作不同程度的禁菸[2]。此禁菸令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由衞生署控菸酒辦公室執行,違例吸菸人士改為實施定額罰款港幣$1,500。但由於法例規定多個室內處所包括在不同程度的禁菸範圍內,以至事實上,香港室外地方,例如街道人行道面以及不禁菸的休憩場所,吸菸情況幾乎經常隨處可見。
在1980年代之前,香港沒有管制吸菸行為,政府只是呼籲吸菸人士要顧及他人,不要在室內吸菸[1],除了軍火倉庫及油庫等危險品設施受到特定法例管制外,在香港其他地方都沒有法例明文禁止吸菸,即使在麥理浩就任香港總督的1970年代,仍是允許在室內及室外吸菸,麥理浩本人也是菸民,亦曾於出席公開場合時吸菸。因為吸菸被確定與癌症,特別是肺癌有重大關係,而癌症亦取代傳染病成為香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而且在室內吸菸會影響到不吸菸的人,特別是兒童,所以當時社會一直有意見認為應早日立法禁菸。1982年,總督尤德開始推行禁菸政策,首批禁菸法例應運而生[3]。
現時衞生署控菸酒辦公室(簡稱控菸酒辦,英語: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全職公務員編制為140人,即平均每分區不足8人。被拘捕而上庭的更是少之又少。2020年,控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