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登山嚮導員證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內政部立案,且以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登山團體,指前項體育團體,以推廣登山活動為宗旨者 。 本辦法所稱登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並以推展登 山活動為宗旨之團體。第 3 條 登山嚮導員,依其專業能力,區分下列三級: 一、健行嚮導員:具備從事郊山、中級山及三千公尺以上高山等健行活動 之嚮導專...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內政部立案,且以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登山團體,指前項體育團體,以推廣登山活動為宗旨者 。 本辦法所稱登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並以推展登 山活動為宗旨之團體。
第 3 條 登山嚮導員,依其專業能力,區分下列三級: 一、健行嚮導員:具備從事郊山、中級山及三千公尺以上高山等健行活動 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 (YDS ) 界定, 為自由攀登級數達四級者。 二、攀登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攀岩、溯溪及雪地行 進之嚮導專業技能者。攀登之等級以北美優勝美堤系統界定,為自由 攀登級數達五.八級者或人工攀登達A3之攀登等級。 三、山岳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及攀登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冰雪地 之嚮導專業技能者。
第 4 條 年滿二十歲以上,持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及 有效期內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且具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參加各該級 登山嚮導員之檢定: 一、健行嚮導員: (一) 完成附表一所定「健行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證明 者。 (二) 累計參加七天以上之登山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 二年內由健行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作二 次以上,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二、攀登嚮導員: (一) 完成附表一所定「攀登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證明 者。 (二) 累計參加十四天以上之攀登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 二年內由攀登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作二 次以上,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山岳嚮導員: (一) 完成附表一所定「山岳嚮導員」級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