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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之個人或家庭,在六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經本會審查通過者核發單次急難金,補助金額將視個案狀況予以核定;審核未通過者則不予補助: (一)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意外事件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二)因高風險、單親、隔代教養、身心障礙、特殊境遇、家暴暨性侵害、酒癮藥癮、自殺行為等造成案家成員生活產生危機者。 申請單位: 本會「急難救助計畫」需透過下列單位之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一)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之社工人員...
經濟弱勢之個人或家庭,在六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經本會審查通過者核發單次急難金,補助金額將視個案狀況予以核定;審核未通過者則不予補助:
(一) 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意外事件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二) 因高風險、單親、隔代教養、身心障礙、特殊境遇、家暴暨性侵害、酒癮藥癮、自殺行為等造成案家成員生活產生危機者。
申請單位:
本會「急難救助計畫」需透過下列單位之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一)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之社工人員
(二) 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之承辦人
(三) 公私立醫院社工室(社服室)之社工人員
(四) 政府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五) 學校教師
補助類別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 申請生活補助者,請掃瞄下列文件並上傳電子檔:
(1)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點此下載)[1]
(2) 案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全戶國稅局財力證明(包括案家所有人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或 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案主或家屬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金融機構名、戶名、局號/帳號)
注意:<請勿提供警示帳戶、救助專戶之帳戶>
<若提供養護機構帳戶影本,須再檢附案主入住機構證明>
(6) 其他相關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案家照片、房屋租賃契約、入監證明等
(二) 申請醫療補助者,請掃瞄下列文件並上傳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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