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2.8億國賠案台南市政府免賠!判決理由曝 ... | 維冠大樓新聞
▲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劉姓受災戶等人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近2.8億元國賠案,台南地院判台南市政府勝訴。(圖/記者林悅攝)記者林悅/台南報導針對劉姓民眾等29人因維冠大樓倒塌提出國賠案,要求台南市政府、市府工務局賠償近2億8千萬元,台南地院2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按請求金額比例負擔。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針對劉姓原告等29人,因維冠大樓倒塌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台南市政府提出國賠案,請求合計2億7889萬元,台南地院2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劉姓受災戶等人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近2.8億元國賠案,台南地院判台南市政府勝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針對劉姓民眾等29人因維冠大樓倒塌提出國賠案,要求台南市政府、市府工務局賠償近2億8千萬元,台南地院2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按請求金額比例負擔。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針對劉姓原告等29人,因維冠大樓倒塌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台南市政府提出國賠案,請求合計2億7889萬元,台南地院2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按各原告請求金額比例負擔。
法官指出,原告主張維冠大樓於建造過程中,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有到現場實際勘驗之義務,卻未實質到場勘驗,違反當時建築法第56條、第58條規定;又改制前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審查核發維冠大樓使用執照時,未能依據圖說實際勘查,致未發現A、B棟1樓至4樓間之隔戶牆拆除或未予施做,亦違反當時建築法第70條規定;另維冠公司申請維冠大樓建造執照提出之結構計算書,僅有建築師簽證未有專業技師簽證,也違反當時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被告均為本件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原告連帶負擔本件國家賠償責任。而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金額共278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