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 停車場加盟金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應課徵營業稅餐廳、大賣場、休閒會館或是百貨公司等營業人附設停車場對用餐客戶及會員以外人士收取停車費,應課徵營業稅。依稅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單位,其停車場有對外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於收取停車費時,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報繳營業稅。阿甘創業加盟網[1]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2]特別是加盟連鎖[3]經營業者若有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即應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開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應課徵營業稅
餐廳、大賣場、休閒會館或是百貨公司等營業人附設停車場對用餐客戶及會員以外人士收取停車費,應課徵營業稅。依稅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單位,其停車場有對外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於收取停車費時,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1]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2]特別是加盟連鎖[3]經營業者若有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即應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開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相關稅法及法律條文
停車場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放之空間。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事業。
停車場法第11條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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