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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1~10 Q1、教育補助費逾期未申請有何補救辦法嗎? A1、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期限為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即得核發,其請領時效以5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民國90年1月1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原逾申請期限3個月不得發給之規定辦理。 Q2、明年想要請育嬰留職停薪,網路上看到的辦法皆指出需與學期配...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1~10
Q1 、教育補助費逾期未申請有何補救辦法嗎?
A1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期限為註冊日起 3 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即得核發,其請領時效以 5 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原逾申請期限 3 個月不得發給之規定辦理。
Q2 、明年想要請育嬰留職停薪,網路上看到的辦法皆指出需與學期配合,但詢問學校人事,人事卻表示育嬰假至少要請六個月(即使遇到寒暑假仍必須繼續) 不知究竟哪一個辦法才是正確的? 是否有其法源依據呢?另,由於個人預計於下學年取得研究所學歷得進行改敘所以人事建議我於十月取得畢業證書後再開始請育嬰假接著就一直請到隔年三月(滿六個月為止)但我希望能夠從十月請到學期末為止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A2 、查教育部 99 年 8 月 11 日台人(二)字第 0990128405 號函:「查本部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為利教學進度安排、銜接需求及學校校務運作』等由,得否逕予規範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次申請不得少於 6 個月』或『每次申請以學期為單位』」疑義,前以 99 年 2 月 1 日台人(二)字第 0990010917 號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經該會 99 年 2 月 23 日勞動 3 字第 0990062685 號函復略以,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復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原有關申請時點疑義,應依受僱者之實際需求而定。另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其意旨在於使受僱者於此期間能全力且長期的照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