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騎樓"的使用問題 | 台中市騎樓管理
201108091518有關"騎樓"的使用問題何以至今沒有完整針對騎樓限定用途的法規呢?騎樓怎麼會有這麼多的解釋空間呢?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條第3款,定義「人行道」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或許可以說明一些騎樓供公眾通行定義。 騎樓怎麼會有這麼多的解釋空間呢?因為目前實務上認為關於騎樓的管理,依憲法及地制法的規定,屬地方自治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所以在中央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部份,則未有對騎樓之法律地位及使用權限作出明確規範,須從地方自治法規中去...
201108091518有關"騎樓"的使用問題何以至今沒有完整針對騎樓限定用途的法規呢? 騎樓怎麼會有這麼多的解釋空間呢?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條第3款,定義「人行道」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或許可以說明一些騎樓供公眾通行定義。
騎樓怎麼會有這麼多的解釋空間呢?因為目前實務上認為關於騎樓的管理,依憲法及地制法的規定,屬地方自治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所以在中央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部份,則未有對騎樓之法律地位及使用權限作出明確規範,須從地方自治法規中去尋找。既屬地方自治,自然每一縣市的管理標準就不一樣。
台中市關於騎樓管理的自治法規如下:
臺中市騎樓開放空間綠美化設施及街道家具設置管理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第三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空間:係指無遮簷人行道、迴廊及帶狀開放空間。 二、綠美化設施:係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喬木、灌木、地被、植穴、花槽、花缽、景觀照明、水景及景觀等相關設施。 三、街道家具:係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桌椅、藝術裝置品等相關設施。第四條 建築物之騎樓及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應依本辦法向本府提出申請。但已經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本府應提經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置。 第五條 新建建築物於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家具者,應由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申請,並納入建築設計圖說。 公寓大廈領有使用執照者,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提出申請。涉及共用部分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並經設置地點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第六條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